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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印发《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位于优势产区或出口重点区域内的园艺产品(含热带水果)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区域重点:(1)属于国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中确定的优势产品,应选在该《规划》确定的优势区域内;(2)优势产品以外的园艺产品及特色产品,应选在该产品的主产区或具有出口潜力的区域内;(3)农业主产区、《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规划》确定的重点县(农场)优先考虑。
  申报数量:每个省申报的园艺产品项目不超过2个,同一品种项目限报1个。因项目管理不善或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地区暂不申报项目。
  2.选建条件
  (1)产品具有市场优势,发展空间大。
  (2)项目以改扩建为主。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项目单位必须为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且近三年平均所得税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
  (5)项目单位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能力。
  (6)地方财政有确切的资金配套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单位2001—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须再加盖税务机关公章);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现有良种繁育基地或试验示范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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