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4]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对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卫生行政许可项目23项,改变管理方式3项。
(一)2002年11月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公布取消卫生行政审批项目8项,分别为:
1、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
2、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的核发;
3、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的核发;
4、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核发;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
6、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
7、京内部属单位零星基建审批;
8、部属(管)单位售房审批。
(二)2003年2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公布取消卫生行政审批项目9项、改变管理方式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3项,分别为:
1、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审批;
2、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
3、卫生用品审批;
4、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
5、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资格审查;
6、强化食品审批;
7、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
8、远程医学教育网络资格认定;
9、特殊营养食品审批。
改变管理方式的3项卫生行政审批项目分别为: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认定;
2、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质认定;
3、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艾滋病确认实验室核准。
(三)2004年5月19日,《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公布取消卫生行政审批项目6项,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