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该公司主张在调查期内有部分销往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为次级品,这些次级品应优先与相同规格、相同等级的岛内销售价格比较。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这些次级品不属被选取的“通用型号”的范围。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项主张不予接受。
关于退货折扣及客户投诉折扣、岛内运费(岛内-工厂/仓库至客户)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据基本可信,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在补充答卷中主张将原申报的“利息费用”修改为“信用费用”,将原申报的“信用费用”修改为“银行手续费”,对此,调查机关认为该主张的提出超过合理的时间,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不予接受。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收到货款和发货日之间的期限重新调整了公司的信用费用
对该公司对大陆出口销售以下调整项目:退货折扣及客户投诉折扣、岛内运费(岛内-工厂/仓库至出口港)、两岸间运输费用、两岸间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报关代理费、提单制作费、港口捐、推广贸易服务费、利息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据基本可信,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首利公司”、“力鹏公司”和“力丽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互相关联情况。三家公司按照不同比例互相持股,管理人员也互有交叉任职情况,且在调查期内,三家公司曾互相购买和销售被调查产品或其原材料。根据上述情况,调查机关认定上述三家企业的关联情况足以互相控制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将三家公司合并视为一个整体确定倾销幅度。
首利公司、力鹏公司和力丽公司三家公司分别提交了答卷,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情况,向三家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要求其按照一个整体合并三家数据后重新提交答卷,调查机关依据重新提交的合并后的答卷计算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家公司的合并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三家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型号众多,调查全部产品型号将带来过重负担并可能妨碍倾销调查的及时完成,根据《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三家公司的倾销幅度。在征得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同意后,调查机关决定选取调查期内该三家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通用型号及出口数量超过全部出口数量5%的型号进行调查,上述型号的出口量占该三家公司全部出口数量的50%以上。调查机关暂决定依据上述被选中的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公司三家公司的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家公司的答卷。该三家公司对答卷中关联公司之间的活动、外购被调查产品情况、岛内销售情况均分别进行了回答。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三家公司在各自的答卷中,在关联公司之间活动部分报告的互相购买被调查产品的情况,与在外购被调查产品部分报告的互相购买被调查产品的情况,以及在岛内销售部分报告的互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互相均不一致。调查机关针对上述不一致向该三家公司发放补充问卷,请其解释不一致的原因,该三家公司未进行解释。
鉴于上述情况,调查机关无法确认该三家关联公司之间互相购买销售被调查产品的确切情况,无法确认该三家公司岛内销售情况的准确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该三家公司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三家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三家公司通过台湾岛内的非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或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客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对于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的交易,调查机关暂依据该三家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其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客户的交易,调查机关暂依据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其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三家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的正常价值为调整后的出厂价,不需要再进行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三家公司主张的信用费用进行了审查,该三家公司在计算信用费用时,对内销和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应用相同的利率,调查机关对出口销售中计算信用费用的利率进行了调整,重新计算了出口销售中的信用费用。
调查机关对该三家公司报告佣金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公司答卷中未对佣金调整项目提供相关证据,在初裁决定,调查机关依据现有资料对佣金比例进行了调整。
对于该三家公司主张的货币兑换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货币兑换费用不能影响价格的公平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对货币兑换调整项目暂不予接受。
对该三家公司主张的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中的折扣、内陆运费、两岸间运输费、两岸间运输保险费、港口费用、报关代理费等项目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其它台湾公司
对于台湾地区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