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及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商务部于2003年10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在正式受理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正式收到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2003年10月31日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立案。同时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已知的台湾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及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台湾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截至应诉登记截止日,共有15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企业抽样
根据《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
三条的规定,由于台湾地区应诉企业较多,调查机关决定对台湾地区的应诉企业进行抽样。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应诉企业的出口量、出口金额等方面的指标,决定抽取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聚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有关联关系视作一家)作为样本进行倾销调查。调查机关于2003年12月12日向应诉企业发放了抽样调查征求意见的函,在规定的时间内,被选取的企业均表示同意抽样结果,最终调查机关决定按原抽样结果进行调查。根据《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
十三条、
十四条的规定,未单独审查的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按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计算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时排除了零倾销幅度、不足2%的微量倾销幅度、以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计算的倾销幅度。
4、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意见和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5、收集证据
2003年11月28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的第一部分,并要求其在10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同时在对企业抽样之后,调查机关于12月25日向被抽中的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的第二部分,并要求其在30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5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聚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有关联关系视作一家)。同时,台湾胜隆纤维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里主动按照问卷规定提交了完整的答卷,根据《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为该公司单独计算倾销幅度。
6、补充问卷
调查机关对抽中公司以及台湾胜隆纤维有限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应诉登记
2003年11月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锦纶6、66长丝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应诉的企业有:台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公司、华染股份有限公司、东隆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胜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区人造纤维制造工业同业公会、台湾区人造纤维加工丝工业同业公会,十二企业和两家行业协会。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3年11月,调查机关成立了锦纶6、66长丝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4年12月30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已知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外国(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成化工集团锦纶分公司、高要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华欧锦纶有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湖北新宁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桂林宏伟集团公司、江苏省清江合成纤维厂、邯郸锦纶厂、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北京华英纶有限公司、常德锦纶厂因已破产只完成了调查问卷的部分内容;台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公司、华染股份有限公司、东隆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胜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区人造纤维制造工业同业公会、台湾区人造纤维加工丝工业同业公会递交了《外国(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