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7月14日 国质检监[2004]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工作,根据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销和撤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以下简称生产许可)、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生产许可证等相关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注销生产许可指行政许可机关终止被许可人已经获得的行政许可后,办理注明记载等相关的手续。
撤销生产许可指因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被许可人在申请许可过程中使用了欺骗、贿赂等手段,导致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被终止。
撤回生产许可指行政机关无过错,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被终止。
吊销生产许可证指被许可人在从事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导致其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被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