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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五)在实施独立平行进近的情形下,正常运行区和非侵入区的作用和描述;
  (六)相关程序的规定,包括雷达监控、复飞以及当发现有航空器切过了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或者将进入非侵入区时,空中交通运行机构的处置措施;
  (七)机载设备的要求;
  (八)相应的仪表飞行程序。
  第四十八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对于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试验或者正式运行的机场,应当根据本规定附件三《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航空器驾驶员须知要点》制定有关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航空器驾驶员须知》。《航空器驾驶员须知》的发布程序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试验运行方案中,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可以适当提高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天气条件,并且根据实际运行的情况逐步过渡到规定的机场仪表着陆系统天气条件。

第七节 培训要求

  第五十条 参与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培训计划,对相关管制人员进行相应的理论培训和岗位训练。
  第五十一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对已经取得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的进近管制员进行下列补充培训:
  (一)进近和塔台之间的协议和程序中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而增加和改动的部分;
  (二)在航空器建立航向道之前,保证航空器之间间隔的方法;
  (三)保证航空器保持在正常运行区内,避免航空器进入非侵入区的管制指令;
  (四)航空器偏离航向道时的管制指令;
  (五)复飞的管制指令;
  (六)雷达或者通信失效的应急程序。
  第五十二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对已经取得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的管制员进行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补充培训:
  (一)雷达基础理论和雷达技能培训;
  (二)最低安全高度和最小雷达间隔;
  (三)雷达或者通信失效的应急程序;
  (四)复飞的指挥预案及指令;
  (五)进近和塔台之间的协议和程序,特别是塔台和进近之间关于连续进离场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复飞等协调程序;
  (六)塔台负责提供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广播的,有关需要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发布的特殊信息。

第五章 申请和批准程序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应当首先取得试验运行批准。试验运行申请书由机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向民航总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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