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跑道中心线的间距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两条离场航迹在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建立不小于15度的扩散角;
(三)具有能够在跑道末端外2千米以内识别航空器的监视雷达设备;
(四)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已经制定相应的管制指挥程序,保证航空器离场能够按照规定的扩散航迹飞行。
第五节 隔离平行运行
第四十三条 实施隔离平行运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跑道中心线之间的间隔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离场航迹应当在起飞后立即与相邻跑道的进近复飞航迹建立不小于30度的扩散角,扩散角的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一《附图》图三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当监视雷达和地面设施符合《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中有关进近类型的相关标准时,可以在平行跑道隔离平行运行中实施下列类型的进近:
(一)仪表着陆系统精密进近;
(二)监视雷达进近或者精密雷达进近;
(三)目视进近。
第六节 实施要求
第四十五条 实施平行跑道独立平行仪表进近和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关导航设施的运行符合《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中的规定;
(二)有关通信、监视设施的运行符合《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中的规定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相关空中和地面运行程序经过试验运行并且获得批准;
(四)管制员等有关人员已经完成培训。
第四十六条 参与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试验运行和正式运行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按照《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的规定提前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资料。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应当包含正在进行的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或者离场的有关详细信息。
第四十七条 参与实施平行跑道独立平行仪表进近和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还应当发布下列航行情报信息:
(一)跑道及相关仪表着陆系统的有关信息;
(二)运行模式、间隔标准等;
(三)运行时间;
(四)有关天气条件对运行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