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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有关出口退税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三、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四、外贸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准予按现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退(免)税。
  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 对退税试点的企业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 “免抵退”税办法(试点企业名单及具体办法另行下达);对非退税试点的企业,其退税范围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除第四条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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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中文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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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英文名称  │                           ┃
┠─────────┼─────────┬─────┬───────────┨
┃海关代码     │         │拼音助记符│           ┃
┠─────────┼───┬──┬──┴─┬──┬┴─┬─────┬───┨
┃电话       │   │传真│    │邮编│  │电子信箱:│   ┃
┠─────────┼───┴──┴────┴──┴──┴─────┴───┨
┃住所       │                           ┃
┠─────────┼───────────────────────────┨
┃经营场所(中文) │                           ┃
┠─────────┼───────────────────────────┨
┃经营场所(英文) │                           ┃
┠─────────┼───────────┬──────┬────────┨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 )┃
┠─────────┼───────────┼──────┼────────┨
┃         │           │      │小规模纳税人()┃
┠─────────┼───────────┴──────┴────────┨
┃纳税信用等级   │                           ┃
┠─────────┼───────────────────────────┨
┃主管征税机关名称:│                           ┃
┠──┬──┬───┼──┬───┬──┬──┬────┬──┬──────┨
┃注册│代码│   │预算│   │行业│代码│    │隶属│      ┃
┃类型│  │   │级次│   │归属│  │    │关系│      ┃
┠──┼──┼───┼──┼───┼──┼──┼────┼──┼──────┨
┃  │文字│   │  │   │  │文字│    │  │      ┃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       │经营者类型│      ┃
┠─┬─────┬─────┬──┴───────┴───┬─┴──────┨
┃工│注册号  │     │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   │        ┃
┃商│     │     │负责人)姓名        │        ┃
┃登│     │     │              │        ┃
┃记│     │     │              │        ┃
┠─┼─────┼─────┼──────────────┼────────┨
┃ │注册日期 │     │注册资金(企业资产/个人   │        ┃
┃ │     │     │财产)(人民币或美元)   │        ┃
┠─┼─────┼─────┼──────────────┼────────┨
┃ │有效期  │     │              │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
┠─────────┼──────────────┼───┼────────┨
┃经营者授权    │姓名            │电话 │        ┃
┃办税人员     │              │   │        ┃
┠─────────┼──────────────┼───┼────────┨
┃         │姓名            │电话 │        ┃
┠─────────┼──────────────┴───┴────────┨
┃主管外汇管理局  │                           ┃
┠─────────┼───────────────────────────┨
┃附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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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办法的认定              │退税机关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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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类型│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         ┃
┃及退税计算│                 │         ┃
┃方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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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流通企业购 │1、加权平均法   │         ┃
┃     │进法     │         │         ┃
┠─────┼───────┼─────────┼─────────┨
┃     │       │2、单票对应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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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              │         ┃
┠─────┼───────────┬─────┼─────────┨
┃纸质凭证申│上门申报( )    │电子数据 │上门申报( )   ┃
┃报方式: │邮寄申报( )    │申报方式 │远程申报( )   ┃
┃     │           │     │         ┃
┠─────┴─┬─────────┴┬────┼─────────┨
┃是否分部核算 │是( ) 否 ( ) │分部核算│         ┃
┃       │          │部门代码│         ┃
┠─┬─────┴──┬───────┼────┼──┬──────┨
┃分│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负责人 │电话│ 部门代码 ┃
┃支│        │       │    │  │      ┃
┃机│        │       │    │  │      ┃
┃构│        │       │    │  │      ┃
┃情│        │       │    │  │      ┃
┃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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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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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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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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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日期           │变更项目    │经办人     ┃
┃更│             │        │        ┃
┃登│             │        │        ┃
┃记│             │        │        ┃
┃事│             │        │        ┃
┃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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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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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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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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