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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397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号)
  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1.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涉外合同书(复印件)
  ⑤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⑥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及其有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出口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6%;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出口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4%;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外,其他均按2%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名称: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单位资格
  2.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
  3.物种来源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名称: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单位资格
  2.捕捉的目的和用途
  3.捕捉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1.经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捕捉的目的、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方法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⑤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提供《驯养繁殖证》(复印件)
  ⑥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捕捉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按《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名称: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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