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更新改造渔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企业或个人情况
2.项目可行性
3.指标来源
4.网具状况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1999]1号)
5.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③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④除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外,需提供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将国内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和主尺度时,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需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⑥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时,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⑦申请将渔船更新改造为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时,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⑧申请补发时,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原件)
⑨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购置渔船)
项目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购置渔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企业或个人情况
2.项目可行性
3.指标来源
4.网具状况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农牧渔业部
关于立即坚决制止买卖报废渔轮的紧急通知》([1987]农[渔政]字第25号)
5.《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1999]1号)
6.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③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时,需提供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
④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⑤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时,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⑦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时,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⑧申请补发时,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原件)
⑨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
项目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企业或个人情况
2.项目可行性
3.指标来源
4.网具状况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农牧渔业部
关于立即坚决制止买卖报废渔轮的紧急通知》([1987]农[渔政]字第25号)
5.《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1999]1号)
6.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③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时,需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时,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进口理由的详细说明
⑥《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⑦申请补发时,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原件)
⑧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
2.保护级别
3.进出口数量或重量
4.来源地或目的地
5.进出口口岸
6.濒危物种证明或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