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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397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申请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范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2.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说明
  3.对外提供的原因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



  项目名称: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外双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3.合资中方应为具有相应种子经营资格的企业;合资外方应为具有较高科研育种、种子生产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4.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并由中方控股
  5.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禁止从事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能够引进珍贵的种质资源或先进的生产技术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相应种子的条件
  7.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②《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
  ③合资意向书
  ④合同章程(草案)
  ⑤合资双方介绍材料及有关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种畜禽进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种畜禽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进出口的种畜禽是否符合国家种畜禽进出口规划和计划
  2.出口的种畜禽是否列入国家种畜禽出口名录
  法律依据:1.《种畜禽管理条例
  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农业部令第32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
  3.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农业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
  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出口国官方或官方委托机构出具的种畜禽系谱证明
  ④申请进口种畜禽数量符合实际生产能力的说明材料
  ⑤国内申请进口单位与进出口代理商签订的《种畜禽代理进口合同》以及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的《种畜禽买卖合同》,自理进出口单位只需提供《种畜禽买卖合同》(均为复印件)
  ⑥进口种奶牛时,需提供《奶牛进口申请单位承诺书》和《奶牛进口诚信代理承诺书》(均为原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业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新引进品种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技术审定或测定。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新引进品种技术审定或测定时间不超过6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和国家级资源场)



  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和国家级资源场)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3.群体规模
  4.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5.环境与健康情况
  法律依据:1.《种畜禽管理条例
  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农业部令第32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②种畜禽场基本条件说明
  ③品种来源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验收。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申请出口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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