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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397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1.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或部分省)的种子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2.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3.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4.经营转基因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经营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⑴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⑵《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⑶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⑷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⑸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⑹实行选育、生产和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②自有品种证明
  ③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⑺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③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④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⑤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⑻申请转基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专职管理人员的证明
  ②拟经营品种的审定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③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进口商品种子的:
  ①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口业务的资格
  ②进口的种子是否适宜在中国种植、质量是否合格
  2.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是否有对外制种合同
  3.进口试验用种的:进口数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进口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申请进口的商品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4.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等非经营性农作物种子的除外)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④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⑤申请进口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还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⑥申请进口转基因种子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2.申请出口的种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3.申请出口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国家允许出口并经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
  4.已送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进行品种资源鉴定
  5.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②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意见表》
  ③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⑥出口种子的品种说明
  ⑦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的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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