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的“第四部分 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2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停止使用*注:本篇法规的“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下发使用以来,总体上看,效果是积极明显的,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提高了登记工作效率。但是,仍存在不足,特别是不能适应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总局认为,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配套规章,有必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主要是从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精神,更加规范,更加便于企业和外商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出发,取消了一些要求提交的文件或限制性规定,合并了一些内容相近的书式,增加了少数必要的书式。调整后的登记书式共52种,对原有书式保留25种、减少1种、合并5种,并增加3种。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增加3种书式:
1、《准予登记通知书》
2、《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二、对24种书式进行修改
1、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表中增加投资者注册资本额一栏。
2、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提交文件清单:
1)取消提交国有资产证明文件的要求。
2)对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交资信证明。
3)取消验资报告有效期为90天的要求。
4)取消对中方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提交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承诺的要求。
3、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文件清单:
1)取消提交国有资产证明文件的要求。
2)对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交资信证明。
3)取消对中方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提交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承诺的要求。
4、修改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
1)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取消外国(地区)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资信证明的要求。
5、在外国(地区)企业变更(备案)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7种)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6、资金数额变更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取消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资信证明的要求。
7、在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8、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拟任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9、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6种)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11、对原书式中的《受理通知书》、《驳回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4项书式的格式进行了修改。
三、减少1种书式
取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
四、合并5种书式
1、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延长与登记证有效期延长两份表格合二为一。
2、将《核准设立登记审批表》、《核准变更登记审批表》、《核准注销登记审批表》合并为《核准登记审批表》。
现将增加和修改的登记书式(见附件一),以及调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见附件二)一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增加和修改的登记书式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附件一
增加和修改的登记书式
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
( )外资准字[20 ]第 号
:
经审查,提交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请于 年 月 日到我局领取/换取/交回营业执照/登记证。
(印章)
年 月 日
不予受理通知书
( )外资不受字[20 ]第 号
我局收到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经审查,根据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若对此决定不服,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诉讼。
( 印 章 )
年 月 日
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______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原企业(企业集团)名称:
拟变更企业(企业集团)名称:
拟组建的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备选变更企业(企业集团)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住所: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和证照号码(投资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并由企业登记机关盖章):
(注:若此页与审查意见页分两页提交,请企业登记机关在此盖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HTTP://WZJ.SAIC.GOV.CN
经初审,该企业在我局登记,提交申请文件齐全,所填内容符合法定形式,拟同意其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请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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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被委托取件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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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取件人签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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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名称│ ┃
┠──────┼────────────┬─────────────┨
┃ 备用名称│ │ ┃
┠──────┼────────────┼─────────────┨
┃ │ │ ┃
┠──────┼────────────┴─────────────┨
┃拟定企业住所│ ┃
┠──────┼───┬───┬────────┬─────┬───┨
┃拟定投资总额│金额 │ 币种 │ 拟定注册资本 │ 金额 │ 币种 ┃
┠──────┼───┼───┼────────┼─────┼───┨
┃ │ │ │ │ │ ┃
┠──────┼───┴───┼────────┼─────┴───┨
┃拟定企业类型│ │ 拟定经营期限 │ ┃
┠──┬───┴───────┴────────┴─────────┨
┃ 拟 │ ┃
┃ 定 │ ┃
┃ 经 │ ┃
┃ 营 │ ┃
┃ 范 │ ┃
┃ 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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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 │国别│ 投资 │币│ 注册│币种│所占比┃
┃ │ │ 总额 │种│ 资本│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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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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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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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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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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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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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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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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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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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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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文件、证件名称 ┃
┃号 │ ┃
┠──┼──────────────────────────────┨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
┠──┼──────────────────────────────┨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
┃3* │合同、章程 ┃
┠──┼──────────────────────────────┨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5*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
┠──┼──────────────────────────────┨
┃6*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 ┃
┠──┼──────────────────────────────┨
┃7* │住所使用证明 ┃
┠──┼──────────────────────────────┨
┃8*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
┃9* │发起人协议 ┃
┠──┼──────────────────────────────┨
┃10* │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
┠──┼──────────────────────────────┨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12*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
┃13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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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3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单一投资者的外商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毋需提交“合同”。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为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资信证明应为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须出具。
8、第6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9、第7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第8、9、10项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第11项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企业及基金管理公司。
11、第12项经营范围中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毋需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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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
┠──┼──────────────────────────────┨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
┠──┼──────────────────────────────┨
┃3*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
┠──┼──────────────────────────────┨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
┠──┼──────────────────────────────┨
┃5 │股权转让协议 ┃
┠──┼──────────────────────────────┨
┃6 │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
┠──┼──────────────────────────────┨
┃7* │股权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
┠──┼──────────────────────────────┨
┃8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9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董事会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应与在登记机关备案的人员相一致,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6、第7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为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资信证明应为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8、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另应提交:
0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其中含有对整体评估报告结果和出让 价格的确认以及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方案及原存量资产处 置和资产权属情况说明。);
1 资产保全证明(银行出具);
2 股东决定;
3 职代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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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投资者及持股比例 │ 申请变更投资者及持股比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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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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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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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文件、证件名称 ┃
┃号 │ ┃
┠──┼──────────────────────────────┨
┃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
┃ 2* │项目合同 ┃
┠──┼──────────────────────────────┨
┃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
┠──┼──────────────────────────────┨
┃ 4*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
┠──┼──────────────────────────────┨
┃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
┠──┼──────────────────────────────┨
┃ 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
┠──┼──────────────────────────────┨
┃ 7* │验资报告 ┃
┠──┼──────────────────────────────┨
┃ 8*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
┠──┼──────────────────────────────┨
┃ 9*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
┃ 10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5、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6、第4项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7、第5项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8、第7项、第8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9、第9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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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
┠──┼──────────────────────────────┨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
┠──┼──────────────────────────────┨
┃3*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
┠──┼──────────────────────────────┨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5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6、第3项需出具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
┃ 原名称 │ 申请变更名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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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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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
┠──┼──────────────────────────────┨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
┠──┼──────────────────────────────┨
┃3* │新地址的使用证明 ┃
┠──┼──────────────────────────────┨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5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6、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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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地址 │ 申请变更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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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邮编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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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负责人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
┠──┼──────────────────────────────┨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
┠──┼──────────────────────────────┨
┃3 │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
┠──┼──────────────────────────────┨
┃4 │负责人登记表 ┃
┠──┼──────────────────────────────┨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6、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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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负责人 │ 申请变更负责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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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资金数额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
┠──┼──────────────────────────────┨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
┠──┼──────────────────────────────┨
┃3* │验资报告 ┃
┠──┼──────────────────────────────┨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5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毋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6、第3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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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资金数额 │ 申请变更资金数额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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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
┠──┼──────────────────────────────┨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
┠──┼──────────────────────────────┨
┃3* │新增项目合同 ┃
┠──┼──────────────────────────────┨
┃4* │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 ┃
┠──┼──────────────────────────────┨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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