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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对集体和个人奖励,原则上应由低往高梯次给予;完成特定任务或处理突发事件贡献特殊的可及时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集体和个人奖励,要发扬民主,进行公开测评或评选,经政治部门考察提出意见,报党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按照奖励审批权限,呈报获奖对象《人民法院奖励审批表》、考察报告、本院党组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第三十条 殉职或病故、生前工作成绩突出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可按奖励审批程序给予追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批准机关在对集体和个人作出奖励决定之前,应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般每2年召开一次表彰会;最高人民法院每4年召开一次全系统表彰会。

第八章 奖励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获得集体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颁发奖牌;授予集体荣誉称号的,颁发奖杯。
  获得集体奖励的,给予一定的奖品或奖金。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嘉奖的个人,颁发证书,给予奖品或一次性的奖金;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个人,颁发证书、奖章,给予奖品或一次性奖金;
  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证书、奖章,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奖品或一次性奖金。
  第三十五条 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实施奖励所需费用,由业务经费列支。

第九章 奖励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检查本规定实施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奖励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凡发生较大错案、重大过失和严重违法、违纪的集体和个人,2年内不能获得嘉奖和三等功,3年内不能获得二等功,5年内不得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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