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三等功;
(三)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三等功;
(四)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嘉奖和法官、其他工作人员的三等功。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
(一)本院内设机构的嘉奖;
(二)除院长外的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嘉奖。
第二十条 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
第六章 奖励的考察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负责考察下级人民法院呈报的奖励对象。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代为考察,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交叉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采取领导与群众、外部与内部相结合的方法,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
第二十三条 对拟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下列范围和内容考察并写出报告:
(一)考察集体,要了解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审判工作、法院管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要听取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中层干部、下级法院主要领导以及有关人员意见,并征求当地政法委、纪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检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考察个人,要全面了解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要听取上级法院有关领导和所在法院领导、中层干部以及所在庭室全体人员意见,并征求当地政法委、纪委、人大、政协和检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考察拟获其他奖励的对象,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考察范围和内容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察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执行考察方案,不得随意缩小考察范围或减少考察内容;
(二)准确记录谈话内容,如实汇报考察情况;
(三)廉洁自律,不得有可能影响公正考察的行为;
(四)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实施奖励,一般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