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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个人嘉奖为同一单位人数的15%,三等功为2%,二等功为0.5%,一等功为0.03%以内;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商人事部确定。
  第九条 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对二级高级法官以上人员的奖励,从严掌握。

第四章 奖励的条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集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奖励: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工作方针,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审结案件数量多、质量高、社会效果好;
  (二)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凝聚力强,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民主,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带领队伍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建设成绩显著;
  (四)完成特定任务贡献突出;
  (五)有其他功绩的。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
  工作成绩特别优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
  工作成绩卓著,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在全国或本系统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事实,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审判和其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热爱本职、爱岗敬业、勤政为民、无私奉献,表现突出的;
  (三)严格依法办案,审结案件量多质高;发现、防止或纠正重大错案,事迹突出的;
  (四)刻苦学习政治理论、法律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钻研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出色完成岗位责任制规定的任务,忠实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
  (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为人民法院改革做出显著贡献的;
  (六)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勇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以及在紧急关头舍身为公、舍己救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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