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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4修订)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进口理由;
  4.《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附件2)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一)专业远洋渔船;
  (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
  (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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