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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收费标准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收费的不同性质、种类、内容,对收费标准实行分类审核。
  第三条 证照类收费,收费标准按证照制作、发放的直接成本(包括制证、运输、仓储及合理损耗)审核。
  证照收费标准=(证照印制费用总额+证照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证照损耗率)。
  证照损耗率不超过10%。
  除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外,长期有效的证照在正常情况下只能收费一次;短期有效的证照的更换最低不得少于三年;证照的制作应本着节俭、适用的原则。
  统一制作,分散发放的证照,可明确各级发证部门的结算标准。
  第四条 审批类收费,包括注册费、登记费、手续费、审验费、审查费、签证费等,收费标准按照办理审批手续工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审核。
  成本包括直接从事办理审批手续工作中发生的应分摊的日常公用支出中的办公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和其他费用。不包括人员工资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资源类收费,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矿山资源费、土地资源费、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闲置费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照资源、资产的价值或其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因素并考虑经营使用者预期的经济收益情况和承受能力审核。
  第六条 补偿和治理类收费,包括排污费、占道费、挖掘费、人防异地建设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公路路产补偿费、绿化费、社会抚养费等,收费标准按照治理恢复设施、环境所需费用或耗费资源的价值量等合理审核。
  第七条 鉴定类收费,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收费标准按照鉴定的合理成本审核。成本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含检测过程中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消耗)、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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