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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荐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荐室内环境空气
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
(2004年5月18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环保局(厅):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重要关注点之一。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加强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为此,我局拟开展室内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的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按自愿原则自荐或推荐试点单位,并于2004年5月31日前报告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韦洪莲
  联系电话:(010)67117427,66154879
  电子信箱:wei.honglian@zhb.gov.cn

  附件: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室内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摸索经验。
  二、试点工作内容
  1、建立和完善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管制度。
  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在2004年“国庆”节、2005年元旦或春节前对重点公共场所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开展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查单位,对不达标者可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2、建立和完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将每次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公布达标或不达标名单。在对重点公共场所进行例行检查和抽查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3、监督管理的重点范围。
  试点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公共场所、办公建筑、住宅等室内环境开展监督管理。试点期间应重点监管公共场所,主要是:大型商场、超市、电子商场、家具商场、书店;候车(机、船)厅;礼堂、大型会议室;宾馆、饭店;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影剧院、歌舞厅等。对于大型、超大型或位于地下的公共场所要重点监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其它公共场所。
  4、重点监测的环境指标。
  试点期间重点监控的环境指标应包括:空气流速、新风量、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氨、苯类等指标。试点省份和城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2002)规定的其它环境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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