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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二)明确列举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明确列举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四)不得列举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制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公布,并及时在中国保监会文告或者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第八条 保险行业特定资格的考试,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实施,公开举行。派出机构不得另行增设考试。
  中国保监会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条件、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通过考试、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发给加盖中国保监会印章的资格证明。
  保险行业特定资格的许可程序,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需要申请人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机关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下载。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和派出机构办公室是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受理属于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步审查,并可以就是否受理提出建议;
  (三)受理社会公众对保险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咨询;
  (四)督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
  (五)统一送达保险行政许可决定、保险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机关网站上公布受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固定的办公场所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办公场所内,陈列下列材料,供公众查阅: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四)格式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申请人要求对前款规定的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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