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电子出版单位凭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引进的文件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委托光盘复制单位或集成电路卡加工企业复制加工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只读光盘或集成电路卡。
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可以出版本版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应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申领电子出版物书号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凭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引进的文件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委托光盘复制单位复制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
六、各光盘复制单位或集成电路卡加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子出版物复制的法规,在承接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只读光盘或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时,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认真审验有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复制、加工。
七、电子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版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可以发行本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游戏计费卡。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可以发行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游戏计费卡。凡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包括各类电子产品市场、软件销售店、网吧等)一律不得从事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游戏计费卡的发行业务。
八、互联网游戏出版是互联网出版的重要形式,从事互联网游戏出版活动必须遵守《
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信息服务,在向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前,必须先取得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从事互联网游戏出版活动的机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前,应审验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有互联网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并提供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同时,其出版运营的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必须是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的,并提供审批文件复印件。
九、凡1995年以来,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出版的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并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属于合法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第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