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归口
审批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各电子出版单位、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光盘复制单位:
为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实施“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项目,进一步确定了新闻出版总署是国务院惟一归口管理电子游戏出版物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行政部门,并依法对出版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
为落实国务院的决定,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电子游戏出版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的正常秩序以及电子游戏出版物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或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是指由境外著作权人开发的电子游戏或互联网游戏软件作品,通过版权贸易方式,授权给中国的电子出版单位或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电子游戏出版物或互联网游戏出版物。
二、电子游戏出版物是电子出版物种类之一,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游戏内容编辑加工后,以数字代码方式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掌上阅读器、手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交互设备读取使用,并可复制发行的电子游戏软件作品。载体形态包括只读光盘(CD-ROM)、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软磁盘(FD)、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和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类似载体形态。
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游戏内容经过选择、编辑和数字化制作加工,以互联网(含局域网、专网)为传播载体,发送至电脑、电视、手机等用户终端,供多人同时在线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互联网游戏软件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