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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
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28号)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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