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列明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第四十三条 说明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第四十四条 列明各项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特定的基金品种、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五)其他风险。
第二十一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五条 列明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四十六条 列明基金清算的下列事项:
(一)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二)清算程序;
(三)清算费用;
(四)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清算的公告;
(六)清算的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四十七条 列明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四十八条 列明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