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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二十二条 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说明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节 相关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列明下列与基金有关的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其它机构。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第二十五条 说明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列明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第二十六条 说明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
  第二十七条 列明下列信息:
  (一)募集方式:如上网发行/直销或代销;
  (二)募集期限;
  (三)募集对象;
  (四)募集场所;
  (五)封闭式基金核准规模;
  (六)开放式基金约定预期规模的,应列明基金规模及基金募集金额达到预期规模后的处理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预期规模;
  (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列明认购的方式及投资者确认认购成功的方式;
  4.认购的限额:基金选择对单个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限制的,应列明限制比例或数量;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说明对可能出现的被动超比例情况的处理方式。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十)说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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