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说明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节 相关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列明下列与基金有关的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其它机构。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第二十五条 说明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列明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第二十六条 说明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
第二十七条 列明下列信息:
(一)募集方式:如上网发行/直销或代销;
(二)募集期限;
(三)募集对象;
(四)募集场所;
(五)封闭式基金核准规模;
(六)开放式基金约定预期规模的,应列明基金规模及基金募集金额达到预期规模后的处理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预期规模;
(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列明认购的方式及投资者确认认购成功的方式;
4.认购的限额:基金选择对单个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限制的,应列明限制比例或数量;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说明对可能出现的被动超比例情况的处理方式。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十)说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