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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二)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四节 释义

  第十五条 应对招募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

  第十六条 列明基金管理人概况,包括:
  (一)名称、住所、设立日期、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第十七条 列明主要人员情况,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三)如果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则披露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四)如上述人员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则应在此披露。
  第十八条 列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第十九条 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承诺,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承诺;
  (二)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相关承诺;
  (三)基金经理承诺。
  第二十条 说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节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一条 列明基金托管人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住所、设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如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名称及托管基金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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