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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申请表;
  2、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采集部位和数量、采伐株数和恢复措施;
  3、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用途证明;
  4、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证明;
  5、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采集数量或采伐株数以不影响该群体遗传完整性为准。
  六、程序
  (一)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八项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

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原林业部令第3号,1994年1月22日发布)。
  四、条件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报告;
  (2)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集;
  (5)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影像光盘。
  2、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
  (2)林地权属清楚,无林权纠纷;
  (3)拥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职责明确。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1、申请人资格条件
  经正式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有关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理由的报告和情况说明。
  3、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主要景区林地用途变更,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2)因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经营方向改变,或者其它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提供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
  (三)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改变经营范围
  1、申请人资格条件
  经正式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改变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
  (2)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改变经营范围的有关情况说明;
  (3)必需的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
  (4)必需的森林风景资源景观影像。
  3、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符合省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2)不会降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
  1、申请人资格条件
  经正式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报告;
  (2)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3、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符合省级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2)确保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有效延续。
  五、数量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
  有数量限制。在省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总数范围内,无年度数量限制。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
  1、申请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审核;
  2、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3、国家林业局委托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
  4、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以文件形式批准申请人的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请;审核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
  1、申请人依照设立的程序报国家林业局;
  2、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合格后,以文件形式批准申请人撤销、合并、变更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九项 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仅用于科研或本单位栽培的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除外);
  2、有适宜培育、繁殖林木种子苗木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3、具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检疫对象圃地证书。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种用证明》);
  2、进口合同(或货物发票)复印件;
  3、进口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首次申领《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的单位,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委托其它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权限明确的代理协议(委托书),并提供代理机构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条件;
  2、进口用途是以科研、栽培、繁殖为目的;
  3、进口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进口审批物种种类和数量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年度计划之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种用证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天;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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