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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四项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

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一)拟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二)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五)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机构或设施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
  如涉及保护区社区的,还应有与社区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
  (六)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七)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附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八)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并听取相关利益群体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五项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02年11月2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林木种子公司。
  2、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公司。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储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储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5、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2、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收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第二十六项 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用于林木改良等科学研究的单位或个人;
  2、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
  3、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及试验方案;
  4、为境外制种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合同;
  5、引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向境外提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提交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表》,《林木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表》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天;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七项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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