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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和出口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出口合同或协议:
  (1)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
  (2)非商业性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3)委托代理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出口协议。
  5、证明其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6、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确需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一项 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和出口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出口合同或协议:
  (1)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
  (2)非商业性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3)委托代理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出口协议。
  5、证明其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6、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确需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二项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1]345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涉及从国外引进的提交进出口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物种驯养繁殖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证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引进合同或协议。
  (二)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有适宜驯养繁殖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引种隔离试验成功或科学论证可行;
  4、驯养繁殖场所防逃逸措施安全可靠;
  5、从国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不会危及生态安全或具有相应的处置措施。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确需进行专家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三项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旅游的申请文件;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
  (三)生态旅游规划专家审评意见;
  (四)开展生态旅游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
  (五)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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