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收取证件工本费,每证10元。
(二)收费依据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第十六项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具有野生动物专业知识的研究机构或保护管理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放生外来物种的目的说明及实施方案;
3、放生物种在原生地的栖息环境、天敌、食性等生物学特性专题报告;
4、证明放生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放生物种的检疫合格证明。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其他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七项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科研教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工作方案;
3、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涉及与国外合作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须提交合作协议。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确需进行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八项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
四、条件
(一)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5、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植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采集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
(四)确需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五)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签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批单,并向申请人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九项 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
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二)《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定、决议。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和进出口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进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1)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
(2)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3)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5、证明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6、进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确需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