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议、决定。
四、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进出口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供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四)证明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五)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明;
(六)商业性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营许可证明;
(七)出口含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产品成分表;
(八)商业性出口含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须按其生产批次提供原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九)商业性出口驯养繁殖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按批次提供其驯养繁殖出栏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十)来料加工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十一)马戏团携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来华表演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关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条件和资质证明;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的,需提供表演地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确需专家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国务院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第十四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
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三)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中介代理机构具有代理涉外狩猎资格,合作机构具备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资格;
(五)代理协议或合作协议。
五、数量
(一)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有数量限制,按年度总额控制;
(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第十五项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四)《林业部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和/或《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保护野生动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6、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
(三)可以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1、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2、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3、野生动物资源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规模较大的驯养繁殖活动须经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