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四、条件
(一)申请的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三)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持其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家林业局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对猎捕对象极度濒危或资源状况不清等特殊情况,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3个月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第十一项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条件
(一)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证明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第十二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进出口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四)证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五)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交产品成分表;
(六)商业性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须按其生产批次提供原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七)商业性出口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按批次提供其驯养繁殖出栏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确需进行专家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或国务院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第十三项 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