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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4年第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经清理,保留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共32项,现将其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第一项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0]497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松木板材加工、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企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疫木安全利用专家论证会论证报告;
  3、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
  4、企业所在地森检机构同意监管证明。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生产设施满足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
  2、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满足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3、完善的疫木管理制度及防范松褐天牛逃逸措施。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考察后报国家林业局;其中,生产、经营条件满足疫木安全利用要求的,应当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项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通知》(林护通[1998]43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种植、经营从国(境)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土地租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明;
  3、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申请表。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3年以上土地使用权。
  2、试种苗圃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围墙、防疫沟等自然间隔或不同植物的隔离带;
  (2)周围一定距离内(按不同引种植物而定)不得种植同一科、属植物;
  (3)灌溉及排水条件应符合检疫和除治要求;
  (4)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并配备病虫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普及型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证申请;其他单位向苗圃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认证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接到申请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三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2、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该项条件的,引种申请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3、属于贸易引进的申请人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首次引进时,申请人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申请表;
  3、引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
  4、种植地不在北京的,应提供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引种并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
  5、如果引种产地和引进的植物是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发布的有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其引进植物又是寄主植物的,应出具引种产地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当地疫情情况说明;
  6、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引种审批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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