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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二十二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船舶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1:

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
│                                        甲 板 部                                        │
├──────────┬──────────────────────────────────┬─────────────────────────────────────┤
│船舶种类、航区、吨位│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或功率    │                                  │                                     │
├─┬────────┼──────────────────────────────────┼─────────────────────────────────────┤
│一│3000GT及以上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航程不超过300海里或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般│        │值班水手3人。                            │                                     │
│船├────────┼──────────────────────────────────┼─────────────────────────────────────┤
│舶│500GT及以上至未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
│ │满3000GT    │值班水手3人。                            │减免二副1人 。                              │
│ ├────────┼──────────────────────────────────┼─────────────────────────────────────┤
│ │100GT及以上至未 │船长、三副各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 须增加驾驶员1人。                │
│ │满500GT     │值班水手2人。                            │                                     │
│ ├────────┼──────────────────────────────────┼─────────────────────────────────────┤
│ │未满100GT    │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1人,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夜间航行或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 │
│ │        │值班水手1人。                            │加驾驶员1人。                               │
├─┼────────┼──────────────────────────────────┼─────────────────────────────────────┤
│客│500GT及以上   │(1)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 │        │值班水手3人。                            │                                     │
│ │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救生艇员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                                     │
│船├────────┼──────────────────────────────────┼─────────────────────────────────────┤
│ │100GT及以上至未 │(1) 船长、三副1人,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
│ │满500GT     │(2) 同上。                             │                                     │
│ ├────────┼──────────────────────────────────┼─────────────────────────────────────┤
│ │未满100GT    │(1) 船长1人,值班水手1人。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
│ │        │(2) 同上。                             │。                                    │
├─┼─┬──────┼──────────────────────────────────┼─────────────────────────────────────┤
│拖│海│3000KW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 │
│ │上│      │值班水手3人。                            │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                          │
│轮│ ├──────┼──────────────────────────────────┼─────────────────────────────────────┤
│ │ │3000KW以下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
│ ├─┼──────┼──────────────────────────────────┼─────────────────────────────────────┤
│ │港│750KW及以上 │船长、驾驶员各1人,值班水手2人。                  │                                     │
│ │内├──────┼──────────────────────────────────┼─────────────────────────────────────┤
│ │ │未满750KW  │驾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                      │                                     │
└─┴─┴──────┴──────────────────────────────────┴─────────────────────────────────────┘
┌───────────────────────────────────────────────────────────────────────────────────────┐
│                                           轮 机 部                                         │
├─┬──────────────┬─────────────────────────┬────────────────────────────────────────────┤
│所│     航区和功率     │           一般规定           │                    附加规定                    │
│ ├─┬────────────┼─────────────────────────┼────────────────────────────────────────────┤
│有│海│300OKW及以上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3人。│(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               │
│ │ │            │                         │(2)AUT-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
│船│ │            │                         │(3)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
│ │ │            │                         │(4) 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机工2人。                         │
│舶│上├────────────┼─────────────────────────┼────────────────────────────────────────────┤
│ │ │750KW及以上至未满300OKW │轮机长、大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轮机员1人和值班机工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
│ │ ├────────────┼─────────────────────────┼────────────────────────────────────────────┤
│ │ │220KW及以上至未满750KW │轮机长、轮机员各1人,值班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管轮1人(自动化机舱及BRC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
│ │ ├────────────┼─────────────────────────┼────────────────────────────────────────────┤
│ │ │未满220KW        │轮机长,值班机工各1人(机驾合一的免)。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轮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免)。                  │
│ ├─┴────────────┼─────────────────────────┼────────────────────────────────────────────┤
│ │      港 内      │三管轮1人,值班机工1人。             │                                            │
├─┴──────────────┴─────────────────────────┴────────────────────────────────────────────┤
│                                          客 运 部                                         │
├───┬───────────────────────────────────────────────────────────────────────────────────┤
│客 船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 │
│   │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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