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4]105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已于7月1日发布实施,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监管工作,明确派出机构的工作内容与要求,现就基金销售活动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派出机构应依据会机关的授权,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协助会机关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名单附后)的基金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于辖区内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派出机构应按照我会基金监管部的核查要求检查其是否具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是否具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该现场核查意见书将作为核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重要依据。相关的现场核查工作规程将随后下发。
三、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进行检查,若发现不具备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勒令其停止,及时处理并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
四、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的销售活动进行检查或抽查,了解其在基金销售网点发放或公布的材料是否与基金管理公司向派出机构报备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相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要立即要求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改正,及时处理并报我会基金监管部。
五、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的销售活动进行检查或抽查,了解其是否存在
《销售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禁止的行为,一旦发现,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我会基金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