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立规范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林木种子生产供应,要以种子生产基地(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为主体,非基地生产为补充,建立起以省内调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林木种子供应体系。国家投资建设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由省级种苗管理机构组织采收和调剂使用。苗木生产供应,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国有苗木基地的龙头作用,建立起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
9.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按照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对林木种苗的要求,在科学布局、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建设一批适宜不同区域、不同利用目的的优良针、阔叶树种和灌木树种的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完善种苗加工、贮藏、质量监督检验、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应用等种苗基础性工作的投入,保证林木种苗可持续发展。
要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要求,管好、用好林木种苗项目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提高建设成效。
五、创新林木种苗发展机制,增强林木种苗发展活力
10.深化国有林木种苗基地体制改革。以生产、繁育林木种子及保护和培育林木种质资源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包括良种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国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大力推进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积极探索促进林木种苗发展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在保证为林业建设提供优质种苗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组建跨地区的苗圃联合体,盘活国有资产,实现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质量效益。
11.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种苗产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等,都可依法单独或合伙参与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单位,在行业政策、项目申请和承担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与国有种苗基地享受同等待遇。在种苗市场准入上,凡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都可以依法申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证依法从事种苗的培育和经营。在项目资金扶持上,通过开展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的试点工作,为非公制林木种苗的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要改进对非公有制种苗企业服务和监管工作,加强对非公有制种苗生产者、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法制观念,促进合法生产经营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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