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7.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规章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董事及外部董事制度
(六)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董事会的有关活动行使权利。
(七)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1.讲求诚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2.忠实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行使职权;
4.关注董事会的事务,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分析,独立、谨慎地表决;
5.努力提高履行职务所需的技能。
(八)董事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失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违反
《公司法》、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个人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免除个人责任。
(九)外部董事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外部董事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两年内未曾在公司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企业任职,未曾从事与公司有关的商业活动,不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在与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等。
(十)专门在若干户中央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的为专职外部董事。除外部董事职务外,在中央企业或其他单位还担任其他职务的为兼职外部董事,该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职务并在工作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效文件。外部董事本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该职务。
(十一)国资委选聘外部董事,可以特别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可以从中央企业有关人员中挑选;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逐步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制度,向全社会、国内外公开信息,自愿申请入库,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入库,国资委从人才库中选聘外部董事。
(十二)除特别邀请的外部董事外,外部董事任职前需参加国资委或国资委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任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