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
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6月30日 发改价格[2004]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
为落实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降低流通费用,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根据农用化肥流通体制发展和改革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执行统一运价的正式营业线和运营临管线继续对农用化肥实行现行优惠运价。
实行特殊运价的国家铁路特殊运营线、临时运营线及中央控股合资铁路运输农用化肥,统一改按国家铁路农用化肥优惠运价执行,继续实行分段计费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地方铁路及地方控股合资铁路运输农用化肥,按照不超过国家铁路农用化肥优惠运价,并低于现行实际运价水平的原则,重新核定农用化肥运价。具体计价形式和价格水平,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铁路法》确定的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公布,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
二、《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简称《目录》)见附件,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凡具有农用化肥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经铁路运输列入《目录》的农用化肥,均执行农用化肥优惠运价。托运农用化肥时,托运人应当同时出具托运人和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经持证企业盖章确认,其中“经营范围”一栏应当包括“化肥”(或“复合肥”)。
出口化肥及用于工业生产的化工品(不含用于混配复合肥生产的化肥)不享受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货主匿报、错报货物品名,采取出具虚假证照等欺诈手段享受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或变更农用化肥用途的,由相关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农用化肥优惠运价执行中不受地域范围限制。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运输列入《目录》的农用化肥,均应执行农用化肥优惠运价。
五、各铁路运输企业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农用化肥,必须严格执行优惠运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各项优惠措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