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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兑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债兑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4]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
  为维护国债信誉,保护国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国债兑付资金风险,确保国债兑付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债兑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付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随着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数量的逐渐减少,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当地国债兑付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国债兑付点的数量与分布。国债兑付点应设置在地理位置相对居中、交通方便、经办人员业务素质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商业银行,原则上每个县(市)一个,地(市)级中等城市的城区两个,大城市、特大城市可按实际兑付需求适当增加兑付网点数量。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将辖区内国债兑付点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国库部门设置咨询监督电话。
  国债兑付点应设有明显的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标记。安排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债兑付业务,不得更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兑付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诿或拒绝办理兑付业务。
  从200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国债兑付网点全年办理兑付业务。
  (二)加大对国债兑付网点经办人员兑付业务的培训力度,使柜台兑付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国债兑付政策和相关规定,增强对假国债券的鉴别能力。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定期对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检查辅导,年终进行总结、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安排。
  二、已兑付国债实物券的收缴和销毁
  (一)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继续执行“先缴券、后划款”的兑付方式,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年终集中缴纳、定期缴纳或随时缴纳等缴券方式,确保国债兑付款项与兑付实物的一致。
  (二)经办无记名等实物国债兑付的商业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方式、时间和程序,将已兑付国债实物券上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货币金银部门负责办理实物券的清点验收和保管,并按缴纳行、券种、券别、张数、金额等要素登记实物保管登记簿。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兑付本息款上划的账务核算手续,记录有关账务。
  (三)已收缴到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国债实物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中有关清理销毁的规定处理。国债实物券的销毁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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