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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
(2004年5月12日 保监发[2004]48号)


各保险集团公司、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我会拟对现行的统计制度进行改革,采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采集保险统计信息。为确保系统的顺利实施,现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实施范围:
  目前纳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指标报送的保险公司包括:各保险集团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等(以下统称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暂不采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待该系统功能范围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后再作规定。
  二、《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是保监会统计信息工作的重要工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用“全科目”的报送方式。《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后,各保险公司不再报送固定格式的监管报表,而是以“科目化”的形式报送监管指标数据。系统中监管指标体系含有校验规则,以确保指标勾稽关系以及参考表校验关系的准确性。
  (二)采用数据集中的管理方式。《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后,各保险公司采用“一级报送三级数据”的方式,即保险总公司向保监会报送公司全国汇总数据、各省汇总数据以及地市汇总数据。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需再向各地保监局报送常规性监管指标数据。为确保监管指标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保险总公司应在监管指标数据报送之前完成本公司条块校验工作。
  (三)采用B/S技术进行开发,客户端不需要安装软件。在有网络接入的计算机上,使用浏览器即可访问《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指标数据的报送、查询和分析工作。
  (四)可使用文件对接形式进行监管指标数据报送。鉴于保险总公司需报送三个层级的全部数据,手工填报工作量非常大,因此保险公司可按照《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要求,自动生成对接文件,采用上传对接文件的方式报送监管指标数据。
  三、《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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