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
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水保[2004]9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我部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建设目标,依据《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 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水利部是本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和处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作为本工程的项目法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法人组建项目建设办公室,具体处理工程建设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承担所承办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的建设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协助项目法人负责承办项目及所辖监测分站项目的建设管理。监测分站配合总站做好本站项目的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