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财政2004年根据各省(区、市)上报的截止2003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及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有关情况和2003年已拨付补助资金情况,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和每人10元的标准结算上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试点县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同时,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上报的截止2003年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及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有关情况,预拨支持试点县2004年下半年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补助资金。
  从2005年开始,中央财政在当年上半年根据各省(区、市)上报的截止上年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及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有关情况和上年已拨付补助资金,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结算上年应补助资金;同时,根据各地上年已启动的合作医疗试点县和当年扩大试点县截止上年底农民缴费人数等情况,按照75%的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上报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材料,对故意虚报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财政部、卫生部在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将据实扣减。
  附表:省(区、市)__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县(市)情况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表:

省(区、市)__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县(市)情况表


卫生厅(局)(公章):  截止 年 月 日      财政厅(局)(公章):

┏━━┯━━━━━━┯━━━━┯━━┯━━━━━━━━━━━━━━━━━━━━━━━┯━━━━┯━━┓
┃序号│新型农村合作│已缴费 │农业│      资金筹集到位情况(万元)     │申请中央│备注┃
┃  │医疗制度本 │农民人 │人口│                       │财政合 │  ┃
┃  │年扩大试点县│数(人)│数(│                       │作医疗补│  ┃
┃  │(市)名称 │    │人)│                       │助资金 │  ┃
┃  │      │    │  │                       │(万元)│  ┃
┠──┼──────┼────┼──┼──┬───┬───┬────┬───┬─┬─┼────┼──┨
┃  │      │    │  │农民│乡村集│县级财│市(地)│省级财│其│合│    │  ┃
┃  │      │    │  │个人│体组织│政安排│级财政安│政安排│他│计│    │  ┃
┃  │      │    │  │缴费│支持资│补助资│排补助资│补助资│ │ │    │  ┃
┃  │      │    │  │  │金  │金  │金   │金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