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的有关规定
一、运动员禁用方法
1、禁用以下方法提高输氧能力
(1)血液兴奋剂。血液兴奋剂指非正当医学治疗使用自体的、同源的、或异源的血制品或任何来源的血红细胞制品。
(2)使用能提高摄入、运输或释放氧气的制品,如促红细胞生成素,修饰的血红蛋白制剂,包括但不仅限于基于血红蛋白的血液替代品,微囊血红蛋白制剂,全氟化合物及efaproxiral(RSR13,2-[4-[[(3,5-二甲苯胺基)羰基]甲基]苯氧基]-2-甲基丙酸,即2-[4-[[(3,5-dimethylanilono)-carbonyl]methyl]phenoxyl]-2-methylpropionicacid)。
2、禁用药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的方法进行篡改
药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的篡改是指使用某些物质和方法,包括使用掩蔽剂,以改变、企图改变或有理由被认为会改变兴奋剂检查所收集样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包括但不仅限于:导管插入,尿样置换和(或)篡改,抑制肾代谢和改变睾酮和表睾酮浓度。
3、禁用基因兴奋剂
使用基因或细胞兴奋剂定义为:非治疗目的而使用能提高运动能力的基因、遗传构件和(或)细胞。
二、运动员兴奋剂检查项目
运动员赛内检查的样本检测兴奋剂目录中第一部分所有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运动员赛外检查的样本仅检测兴奋剂目录中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其他品种中的β2-激动剂(仅克伦特罗和沙丁胺醇),有抗雌激素作用的制剂,利尿剂和掩蔽剂以及禁用方法。
有些特殊项目所禁用的物质不包含在兴奋剂目录中,由国家体育总局针对项目作出具体规定。
三、运动员兴奋剂检查样本中某些特殊物质的浓度上限
运动员尿样中下表所列各物质超过下表所列浓度或比例,视为触犯《
反兴奋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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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质名 │尿中浓度上限或比值上限│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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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氢大麻酚酸 │ 15ng/ml │大麻和大麻酯的代谢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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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甲伪麻黄碱 │ 5μg/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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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黄碱 │ 10μ/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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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麻黄碱 │ 10μg/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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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睾酮与表睾酮比值│ > 6 │追踪调查和(或)碳13同位素比值可确定│
│ │ │是否构成触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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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睾酮 │ 200ng/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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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吗啡 │ 1μg/m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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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去甲雄酮 │ 2ng/ml │诺龙,19-去甲雄烯二醇或19-去甲雄烯│
│ │ │二酮的代谢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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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丁胺醇 │ 1μg/ml │游离和葡糖酸苷的总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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