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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一)申请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对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抄送中国证监会派驻拟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四、申请股东资格应报送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六)申请人的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5号)、《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
     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
     四、申请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略)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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