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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26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受出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股东资格的条件
  (一)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五)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八)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九)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十一)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股东资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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