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合并事宜处理完毕,存续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合并处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存续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存续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存续公司的财务状况、人员、场地、设施等,确认其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经纪公司持续经营的条件,且已妥善完成合并事宜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8、中国证监会向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出具注销《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被吸收合并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被吸收合并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收缴其《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
9、合并后拟保留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营业部的,存续公司应当向该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对不予保留的营业部,存续公司应当向该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终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0、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应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完成公司解散的有关事宜。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公司合并的文件及材料
(1)申请合并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六);
(2)合并方案;
(3)存续公司和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关于合并期货经纪公司的决议;
(4)公司合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保证申请文件及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合并事宜;
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合并后,合并协议方生效,合并协议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
④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合并前,存续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被吸收合并的公司;
⑤公司合并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存续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被吸收合并的公司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其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方案;
(6)被吸收合并公司营业部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