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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9、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收缴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收缴营业部的《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解散公司的文件及材料
  (1)申请解散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五);
  (2)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
  (3)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解散方案;
  (4)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妥善处理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方案。
  2、解散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1)公司解散处理情况的报告;
  (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3)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解散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三、申请期货经纪公司合并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本通知所指期货经纪公司的合并限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按照本通知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解散和设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条件
  1、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2、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存续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经纪公司持续经营的条件;
  3、对被吸收合并的公司的营业部有妥善的处理方案。
  (二)程序
  1、申请公司合并的,应当由存续公司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被吸收合并公司及其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存续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向存续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合并的决定,同时抄送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存续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被吸收合并的公司。
  4、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和存续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合并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所有营业部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公司合并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5、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合并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所有期货投资者。存续公司应当与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联合组成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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