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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9)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名册及其期货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10)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名册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
  (11)经营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该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12)拟使用的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情况说明;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解散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结清受委托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
  (二)程序
  1、申请解散公司的,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解散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解散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公司停止运营,且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5、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解散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所有期货投资者;并组成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6、涉及公司解散的事宜依法处理完毕,公司及其营业部应当分别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解散处理情况报告。
  7、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营业部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的报告,对公司处理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验收,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确认公司已经妥善完成解散事宜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8、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注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公司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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