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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6)公司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至少保持三十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筹建阶段
  (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2)经全体拟出资人协商认可的期货经纪公司筹建方案,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和业务计划书、拟建立的规章制度等;
  (3)全体拟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协议;
  (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5)全体拟出资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其盖章确认;
  (6)各拟出资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7)经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8)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申请人须提供地方政府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要性和其他相关事宜的意见。
  2、开业阶段
  (1)申请期货经纪公司开业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2)筹建情况的说明;
  (3)公司章程(草案);
  (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同意的期货经纪合同样本、经纪业务规则(含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协议(草案)及管理制度;
  (6)公司的承诺书,承诺截止申请开业之日,公司的股东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所有条件要求;
  (7)公司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8)公司拟任职的董事、监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名册及其任职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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