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5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
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6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解散及合并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设立、解散及合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公司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7、全体拟出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